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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审议:国有资产多了一道法律
日期:2007-1-20 11:50:42  编辑:www.chinaeis.com  人气: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有关人士认为,在保护国有资产的条款中添加“合并分立”几个字,将有利于今后更有针对性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全国人民所共同关心的。所以,正在审议的新物权法草案才会对此做出专门的规定。”10月30日,北京产权交易所总裁熊焰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新华社报道,10月29日上午,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现实要求。微利时代的最后盛宴

  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一直都很关注的熊焰说:“国有资产大规模调整近10年的时间当中,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比比皆是,有人甚至曾这样形容:国资的调整是微利时代的最后盛宴!”他还进一步解释说,这是一个伴随着国有产权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而来的不容回避的现实:低价评估的有,自买自卖的有,隐匿转移财产的也有,暗箱操作的更多。“所有的动作都是权力与金钱相结合,私下交易,行话叫‘勾兑’”。

  熊焰分析认为,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一个原因是产权不清晰,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主体对这个流失负责任;第二个原因是,交易的利益关联不正常。

  “在产权清晰的情况下,卖者都希望多卖钱,因为他的个人利益与交易的价格是正相关的,卖国有资产可不一定,有些是不相关,卖多卖少跟个人没有多大的关系,有些甚至是负相关,卖少一点个人装在口袋里的可能更多。”熊焰说,“再加上中介机构素质差和法律法规不健全、无章可循等两个原因,国有资产流失就成为伴随着国有产权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而来的不容回避的现实。”

  由于产权、股权的价值有时很难判断,一项产权在不同人的眼中可能有不同的价值,熊焰还对国有资产流失做了一个基本的界定:没有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的监督、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认可,以私下大幅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把它出售掉,就是国有资产流失,而是否低于评估值转让不应成为判断流失与否的惟一标准,产权的售价更应该是它未来收益的折现。建立资产流转而不流失的通道

  “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方面,政府曾做了若干种制度设计。”熊焰回顾了建立保证国有资产流转而不流失的通道的过程:有人认为卖国有资产核心问题就是价格,应该设计一套非常精准的价值评估体系。可是任何评估的办法只能评出资产的价格区间,而不是它的精确价值;也有人想建立一个强力机构,授予全权,从人身监控到各种刑侦手段全部用上,看谁敢偷盗国有资产,后来发现维持这样一个机构的综合成本可能远远比国有资产流失的还要多,不划算。

  “最后,明确国有资产转让是一种市场行为,市场行为还要靠市场机制制约。一个专门为国有资产转让而设计的市场出现了,这就是产权交易市场。”熊焰称,“‘公开、竞争’,这四个字就是产权交易市场的基本设计思路。”

  “公开就割断了特定的利益通道。”熊焰解释说,原来某个人是某个国有资产的决策人,他跟谁关系好,也许就低价把企业卖给谁了。现在不可能,他必须把转让信息公开,让所有潜在的买家平等得到这个信息,然后开始竞争。“只要是市场的公平竞争卖者都想卖个高价,买者都想少出钱,若干个买者与卖者的博弈,就形成了市场价格。”

  2003年国资委成立,之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这对于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制度安排上已经找到了一条可行之路。”熊焰评价道。

  2004年国资委又围绕3号令的贯彻落实陆续颁发了一系列配套文件,业内称“一拖八”文件,文件中就如何选场、如何监督、如何信息通告等做了规定。“这一套制度设计已经建立起了一个国有资产正常流转而不流失的通道。”保护私产更要保护国有资产

  尽管如此,随着国有资产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和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尾声,为国有企业大规模进行并购重组创造了条件。一家境外金融与商业顾问公司均富企业金融新近一份报告显示,从去年7月到今年6月,有价值140亿美元的中国内地公司为境外企业所并购,交易金额比上年同期增长52%。

  随之而来的就是通过企业并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日益严重。于是,有关人士认为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六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即物权法的审议过程中,应对此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据此,草案六次审议稿将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它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今年初,民革江苏省委的多位财经专家联名提出,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有5种典型方式。一是“蛇吞象”,二是“拉郎配”,三是“合并报表”,四是“非相关产业重组”,五是“盘剥下岗工人”。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有关人士认为,在保护国有资产的条款中添加“合并分立”几个字,将有利于今后更有针对性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相关链接:

  “蛇吞象”,指的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超常规地兼并重组那些规模实力远大于自身的企业,控股方以很小的成本可以掌控大型企业,由于法律法规的疏漏,极有可能出现大股东侵占国有资产行为的发生。

  “拉郎配”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不正确的政绩观和各种不正当目的,强行改制国企,随意放弃控股权,导致新进入的股东轻易获得控股权。而新进入的企业管理者为尽快获得投资回报以补偿其额外支付的“灰色成本”,更有可能大举转移利益,掏空企业。人们把这种方式称作“引狼入室”一点也不过分。

  “合并报表”是指一些企业重组往往是玩数字游戏,搞合并报表式的虚假重组。“非相关产业重组”指在国有资产改革中,若控股股东实力不强又不能进行相关产业的内涵扩大式重组改制,仅仅进行“非相关产业”式的重组,就会导致被重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无法得到提升,企业不能创造利润和现金流,大股东侵占的动机就会大大加强,最后当企业濒临困境的时候,往往会发生大股东侵占、非法转移国有资产以达到“全身而退”的目的。“盘剥下岗工人”是改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引起社会强烈不满的根源之一。个别改制方为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用盘剥弱势下岗工人群体利益的行为,导致改制的利益矛盾冲突不断。一些企业改制后使大量辛辛苦苦为企业奋斗几十年的工人下岗失业,迅速面临衣食无着的境地,严重侵犯了工人的权益。一些企业把改革重心放在了减员分流上,不是想法设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来提高企业赢利能力和整体效益,而是提出什么“减员增效”的举措,从职工口中夺效益,靠牺牲职工利益来换取企业效益提高。这些错误做法已经引起社会和一些职工的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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